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议
日期:2007-05-30 16:46:39  作者:民建河南省委员会  来源:民建河南省委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呈现出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发展态势,但大多数仍处于起步阶段,建章立制、融资渠道、内部管理、生产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支持。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够清晰

一方面,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仍有误解:一是思想上模糊,不能充分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甚至将其与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二是工作上不重视,认为搞不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关大局;三是有畏难情绪,认为农民素质低,合作意识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难有起色;四是思路不清晰,不知道工作从何入手;五是不当行政干预较多另一方面,多数农民群众还不了解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作用和性质,有的认识模糊,心里没底,不敢大张旗鼓地发展;有的认为搞合作组织就是向原来的生产队、人民公社复归,心存疑虑;有的见利就合,无利就散。

(二)内部机制与治理结构不完善

一是缺少发展活力,可持续性较弱,相当一部分合作组织不是农民自发成立的,有的甚至是乡、镇党政领导直接挑头办起的。基层党政部门直接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背离,很难形成具有活力的内生机制,缺乏可持续性。二是没有建立起稳定而紧密的利益关系,成员的经济参与程度较低,普遍存在不愿意入股或交会费,只想得到无偿服务的“搭便车”现象。三是重生产轻管理现象严重,规章制度、组织及决策机制不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形同虚设。四是牵头人的作用过于突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足。五是许多合作组织与“协会”的关系尚未理清。

(三)行业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涉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的有工商、民政、农业、科协、财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但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能不清,协调不力,各自为政。根据农业部的要求,自2004年以来,农业部门应承担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任务,但由于专项经费不足、政策不配套,农业部门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时显得力不从心。

(四)资金、人才、技术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

融资渠道不畅,信贷支持不力,资金极度匮乏,使不少合作组织丧失发展机遇。同时,由于多数合作组织规模小,经济实力差,内部管理水平较低,缺乏凝聚力,难以吸收专门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应用最新科技成果,影响了合作组织做强做大。

二、促进农民专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紧迫感,从破解“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一要广泛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成功典型和优秀带头人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浓厚氛围。二要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其认识、指导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对农民特别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事业的骨干和能人的培训,提高其合作意识、组织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三要做好服务和指导。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为农民合作组织建立网站,搭建公共信息和网络营销平台,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咨询服务工作,为合作组织创建和运行中的难题提供周到细致的辅导和答疑。

(二)理清思路,突出重点

一是既要鼓励多渠道兴办,又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重点倡导和支持农民自己创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因为它最具生机和活力。二是既要鼓励多形式发展,又要重点引导松散、半松散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紧密型过渡。三是既要鼓励多层次发展,又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发展水平,在为农业生产搞好服务的同时,不断向销售、储运、加工等环节延伸,使农民的受益最大化。

(三)落实、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明确、细化有关部门的职责,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服务等方面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设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对农民合作组织购置大型农机设备等固定资产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把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直接补贴农民的一条有效途径进行探索。二是实行税收优惠。建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为成员自身服务的经营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为非成员服务不超过成员部分的经营活动,视同为成员服务。三是加大信贷支持。一要鼓励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农民担保协会,缓解贷款难问题;二要探索开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新路子,放活农村资金市场,鼓励农村金融创新;三要在国有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支持日趋收紧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的作用。四是人才支持方面。由地方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对投身合作事业的优秀人才进行奖励;与当前正在实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相结合,鼓励大学毕业生和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与发展。五是加强公共服务支持。建立健全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撑。同时,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体系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联结的有效途径。六是加强基础性工作。由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认证标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组织统计制度,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四)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合力

建立由农业厅牵头,民政、工商、财政、税务、交通、供销、科协、金融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制度,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有关问题,进—步形成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要重视发挥供销社作为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作用;供销社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创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服务“三农”做出更大贡献。

(五)搞好试点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

l、搞好已经开始的试点工作。对经济实体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合作社法人”的要求帮助其完善内部制度,健全内生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对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社团法人”的要求进行运作,重点提高其服务质量;对尚未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鼓励其放手发展,又适时引导其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作为县级试点,使之先行一步,以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用国际通用的合作经济原则,逐步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从国际通用的合作经济原则看,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具有以下重要标志:自愿入社,退社自由;独立自主,互利互惠;民主决策,一人一票;联合经营,利润返还;合作制度。这些标准体现了合作经济的自愿原则、自主原则、民主原则和经济原则。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情用合作经济原则,不断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其与社员结成真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更好地为社员服务,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六)实现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两种资源的对接。

实现传统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两种资源的有效对接,形成互补和对接关系,是新时期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关键问题。传统合作组织(例如供销合作社)的资源优势,一是有现成的网络体系,二是有设施、办公用房等有形资产,三是有一批专业人才,四是与外界交往时有一定的可信度。而新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发成立的,具有接近农民、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高等优势。两种组织资源可以互补优缺,达到双赢。新型合作组织可以依托传统的合作组织来发展自己,而传统的农村合作组织也可以利用现有资源来发展新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它们彼此可以把各自分散的合作经济组织,以社区或区域为单位组成联合社,逐步形成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以发挥巨大的合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