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日期:2010-07-02 10:34:42  作者:民建河南省委  来源:民建河南省委 

我省自2006年起,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并轨,建立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当年人均月补差22元,保障比例为农业人口的2.6%。经过连续三年的三次提标扩面,截止20099月底,人均月补助51.21元,保障比例达全省农业人口的4.4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稳定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度建设和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低保对象认证不公问题成为信访热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对低保家庭的收入调查核实存在较大困难,各地普遍采用指标分配—农户申报—村委会组织评议—县乡有关部门根据村委会上报材料审核的程序确定低保对象,在法律规范缺位和基层行政管理乏力的情况下,42工作法”是否真正落实,成了低保对象认定是否公正的决定因素。一些地方村干部对低保对象全权认定或基层政府随意异变政策,导致农村低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严重扭曲,应保未保、低保对象确定不公问题引发的信访案件激增,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是在低保对象的认定过程中,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少数人说了算,“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骗保”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有些地方把农村低保政策异变成了安抚某些特殊群体的手段,一些退职村干部、成建制的失地农民、原乡镇企业职工、缠访闹访专业户都直接纳入了农村低保,在群众中造成了“保富不保贫”不良影响。

 

三是一户保一人的现象十分普遍,并未真正做到分类施保、按户施保。一些地方贫困面偏大,在不能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只好一户保一人;还有的地方是村干部为平衡各种关系,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这种做法违背了农村低保的本质含义,大大削弱了农村低保的救助功用。

 

2基层行政管理力量薄弱。人员、经费、设备投入严重不足,难以应对政策性强、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的农村低保工作局面,给农村低保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因素。

 

一是人员不足。我省农村共有500多万救助对象,1892个乡镇,每个乡镇平均有救助对象2500余人。乡镇机构改革时民政所撤销,民政业务并入社会事务办公室后,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一般在2人左右。由于人力不足,一方面使得一些地方本来应由基层民政部门指导村委会按照农村低保政策要求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工作变为村委会干部全权认定低保对象。另一方面使得农村低保常态管理缺位。在阶段性提标扩面工作完成后,乡镇民政人员对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随访;跟踪服务、适时调整在许多地方都无力进行。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曾反映“某县级市4个乡镇,至审计时,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而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有351人;某地一个乡6个低保对象已死亡,继续领取低保金2340元”;“某地部分乡镇对已出嫁外地或已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继续发放低保金6450元”.

 

二是工作经费缺乏,工作条件差。据测算,每确定1名农村低保对象的工作成本(通讯、交通、材料、照相、信息录入等)在20元左右。近年来农村低保面不断扩大,但县乡两级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并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由于没有明确的专项经费,无力购置低保专用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农村低保调查取证、信息录入、档案管理等环节靠手工完成,很难达到规范管理的要求。

 

二、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的建议

 

1、强化县、乡两级政府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尤其要把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列入乡镇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乡镇一把手负责制,民政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绩效考核评估办法。二是要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要让农民群众了解政策,监督政策执行过程的各个环节。三是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保证低保对象的进入、退出必经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同时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健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不增加乡镇编制总数的情况下,恢复乡镇民政所建制或建立社会救助所,按照乡镇人口的万分之一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每个乡镇至少应有3-4人专门从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省财政应按照各地低保对象人数(每个低保对象每年20元)或救助资金总量比例,安排工作经费,或者明确要求各县(市)按照上述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同时必要的办公机具购置费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安排。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能把事办好。

 

3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制度。县乡基层工作部门要经常开展入村、入户调查,听取农民群众的反映,切实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同时应建立主动退出低保农户的奖励制度,引导、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生产、自救脱贫。

 

4、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确保绝对贫困对象按户、分类施保。一是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将那些因突生大病、突遭灾难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贫困对象和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从现有农村低保对象中分离出来,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二是要不断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可以根据劳动力情况,将低保对象分为有劳动能力者、半劳动能力者和无劳动能力者,对没有劳动力的农户通过完全救济、定期生活补助的方式救助;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户进行部分救济或生产扶持,真正实现按户、分类施保。

(执笔人:杨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