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呼唤现代法治文化建设
日期:2014-04-15 13:17:04  作者:赵敏  来源:民建河南省委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门研究部署依法治国的重要会议,在我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要实现法治国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愿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承担着重大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 法治国家建设不是空中楼阁,需要一个能使它生长壮大的文化土壤。

  法治文化是实行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只有构建相应的法治文化,人们才能形成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和共识。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礼俗盈而法理亏的社会,盛行的是宗法制度的法政文化。至今仍深厚存在重情轻法、重义轻法的社会文化心态。由于建国后对法制建设重视不够,即使在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的今天,仍存在权大于法、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这些极大地影响了广大群众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大众法律文化的培植。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少法律,但人的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因此,要处理好传统文化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必须重构传统法律文化,将其建设成为科学的法治文化。

  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剔除糟粕,吸收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对于传统文化我们必须采取扬弃的态度,改造传统文化中与现代化建设不相适之处,为法治建设提供文化土壤。

  二 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人遵守,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阶层多样化,各种矛盾也凸现出来。在此情况下,更要强调法律的调节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只有公民普遍树立起守法意识,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法律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也只有通过法律被普遍遵守,法律才具有权威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一种标准。法律制度要高效运行,必须形成全体公民的普遍的守法精神,而守法精神的形成必须以公民对现代法的普遍的心里认同为基础。将法律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与老百姓的生活紧密联系,使法成为保护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方式,法律才成为活法,所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公民运用法律,维护权利的意识。这对于改造传统观念有着重要作用。

  法治在西方国家的形成和完善,除了社会、经济条件外,还有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即人文主义,其核心理念是尊重个人自由,给予公民最大的自治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强调以人为本,但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前提是在君主的统治下,民为臣,君为主,民的权利是由君主授予或剥夺,是为维护君主统治服务的,中国传统人本精神与西方人文精神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要建设法治社会,构建现代的法治文化,必须借鉴西方文明中优秀成分,改造我国传统文化,从而奠定现代法治文化的精神底蕴。

  三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

  从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现状来看,我国律体系日臻完善,但是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这项工作。

  第一、加强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健全法律体系。中国长期君主专制的传统,使民众心中逐渐形成了不重视立法,不严格遵守法律的观念。现阶段的表现是立法体系混乱,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政出多门,从人大到政府各个部门都有权根据权限制定相关的规定,立法部门化、权力法治化,由此出现了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抵触的现象。这与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一致,执法严格,有法必依的要求直接违背。所以要加强对立法和执法的研究,注重法律的一致性,执法的严格准确。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逐渐改变长期形成的落后观念。

  第二、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权在中国至清末修律前,都未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力体系。行政官员也就是司法官员。人们至今称誉的包青天就是一个典型的集司法、行政于一身的形象。包拯即参与侦破案件也主审案件,并执行案件的处罚,是典型的“自查自审”,这与法治社会程序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直接相违背。尽管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但是现实中法院受到了来自行政权等权力的干预,司法的权威性无从体现,因此要建立一整套完备和完善的司法制度,使司法从行政权中彻底分离出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公平公正的适用,最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权力变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实践早已证明了孟德斯鸡的话是多么的正确。从各个朝代的灭亡来看,封建式的监督制度并不能挽救一个朝代的衰落,取得的效果十分有限。而现在也存在着对权力监督无力的现象,从成克杰韩桂芝、田凤山到周永康、薄熙来等一批批官员被推上了审判台。因此,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一定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我们不仅要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还要将权力运行纳入法律之下,真正做到法律监督切实有效。

  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为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创造条件

  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现代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市场经济的运作品质衍生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自由、竟争进取的现代文化,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产生了对法律规范的内在需求。经济越发展,法治建设就越完善。法治建设的完善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如树立起现代的法律理念、法律思维,就能对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文化观念形成冲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中腐朽落后的东西,加速对传统文化的现代化改造。在我国历史上,各代王朝的统治都是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式的统治,一个显著特点是重个人治理、重行政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又全面采取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过分强调的是集中而缺乏民主机制,形成了政府和党包揽一切,党政不分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实际现状有关,也与人们传统观念中个人专政的思想意识有很大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为传统文化的改造指明了方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建立起依法行政的新型政府运行机制,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法律在调节社会运行中,富有效率,但是实践证明,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一切都规范在法律的治理之下。而道德对社会和个体的制约范围比法律要更广更深。但是道德对人们的制约主要靠个人自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没有法律的强制性,所以对于那些为非作恶的坏人就无能为力,如果对其仍坚持教化而不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就会影响到社会安全与稳定。所以在建设我国的法治国家进程中应当将法治与道德相结合,充分发挥我国传统文化中道德教育的优势,注重提高公民的道德观念,建立良好的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只有这样四中全会的精神才能落到实处。

  (作者系民建省委理论委员会副主任、省计生委药具管理站副站长)